市场上产品多样,却因为诉讼法院所在地区限制,不能全国出单
一方面各地区条款组合千差万别,另一方面线下跨地区沟通时效差
不仅选择难度大,线下投保操作复杂,保单管理和理赔获取体验不好
缺乏专业的风险保障指导,可选择的保费低廉服务好的保司数量少
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 “ 担保物——保险产品 ” 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有: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账户等申请了保全措施,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一些财物或产品等,使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一项特定物进行了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特定活动而造成损失。
4、申请人故意或过失申请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造成了案外人的财产损失。
本文主要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司法实践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并对该产品的延续发展和研究提出一些看法,以期促进保险与司法的进一步融合,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