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言
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儿女,离婚后一方反悔意图撤销赠与,收回赠与房产,受赠人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解析。
02 案情简介
被告一刘某建与被告二张某梅于1992年8月登记结婚,1995年1月生育女儿即本案原告刘某丽。婚后两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
2020年10月,两被告经自行协商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离婚时双方达成一致,将二人婚后财产包括分别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赠与二人的婚生女儿即本案原告刘某丽。原告对此协议无异议。两被告离婚财产处分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原告自从该两套房产购买后即一直居住至今。两被告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21年10月,原告得知被告一意图出售其名下的已赠与原告的房产,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担心被告诉讼期间出卖、转让讼争房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讼争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保险公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03 点评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本案被告一名下的房产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赠与女儿即本案原告,赠与行为是离婚所附的条件,如果撤销也必须双方同意,而不能单方任意撤销。
因此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及相同指导案例为依据,保全错误概率低,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04 法律法规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01 引言
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儿女,离婚后一方反悔意图撤销赠与,收回赠与房产,受赠人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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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情简介
被告一刘某建与被告二张某梅于1992年8月登记结婚,1995年1月生育女儿即本案原告刘某丽。婚后两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
2020年10月,两被告经自行协商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离婚时双方达成一致,将二人婚后财产包括分别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赠与二人的婚生女儿即本案原告刘某丽。原告对此协议无异议。两被告离婚财产处分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原告自从该两套房产购买后即一直居住至今。两被告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21年10月,原告得知被告一意图出售其名下的已赠与原告的房产,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担心被告诉讼期间出卖、转让讼争房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讼争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保险公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03 点评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本案被告一名下的房产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赠与女儿即本案原告,赠与行为是离婚所附的条件,如果撤销也必须双方同意,而不能单方任意撤销。
因此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及相同指导案例为依据,保全错误概率低,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04 法律法规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01 引言
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儿女,离婚后一方反悔意图撤销赠与,收回赠与房产,受赠人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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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刘某建与被告二张某梅于1992年8月登记结婚,1995年1月生育女儿即本案原告刘某丽。婚后两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
2020年10月,两被告经自行协商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离婚时双方达成一致,将二人婚后财产包括分别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赠与二人的婚生女儿即本案原告刘某丽。原告对此协议无异议。两被告离婚财产处分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原告自从该两套房产购买后即一直居住至今。两被告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21年10月,原告得知被告一意图出售其名下的已赠与原告的房产,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担心被告诉讼期间出卖、转让讼争房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讼争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保险公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03 点评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本案被告一名下的房产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赠与女儿即本案原告,赠与行为是离婚所附的条件,如果撤销也必须双方同意,而不能单方任意撤销。
因此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及相同指导案例为依据,保全错误概率低,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04 法律法规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